能所
(术语)二法对待之时,自[何-可+动]之法,谓为能。
不[何-可+动]之法,谓为所。
如能缘所缘能见所见等。
世言原告,即为能告。
被告即为所告也。
金刚经新注一曰:“般若妙理亡能所,绝待对。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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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wenxuesucai.com/search/SC_foxue/1/2393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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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何-可+动]之法,谓为所。
如能缘所缘能见所见等。
世言原告,即为能告。
被告即为所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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