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薰四义

(名数)使种子薰习者,必具备下之四义。

所谓四义者:一有生灭,为生灭之法,以有生灭,有转变,始有作用也。

二有胜用,宜有缘虑之作用与善染污强盛之势用者。

色法与无覆无记者无此义。

三有增减,必为增减者。

完全圆满者,无能薰之作用。

四与所薰和合之性,宜与所薰之第八识为同时同身者。

而具此四义者,惟因位自身之七转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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