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薰四义
(名数)使种子薰习者,必具备下之四义。
所谓四义者:一有生灭,为生灭之法,以有生灭,有转变,始有作用也。
二有胜用,宜有缘虑之作用与善染污强盛之势用者。
色法与无覆无记者无此义。
三有增减,必为增减者。
完全圆满者,无能薰之作用。
四与所薰和合之性,宜与所薰之第八识为同时同身者。
而具此四义者,惟因位自身之七转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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