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僧伽Sam%gha之略。

译曰和或众。

四人已上之比丘和而为众。

新译家以为三人已上。

智度论三曰:“僧伽,秦言众。

多比丘一处和合,是名僧伽。

”僧非可名一人之上。

寄归传三曰:“凡有书疏往还,题云求寂某乙、小苾刍某乙,(中略)不可言僧某乙。

僧是僧伽,目乎大众,宁容一己辄道四人,西方无此法也。

”虽然,僧之一分,则言僧亦无害。

僧史略下曰:“若单曰僧,则四人已上方得称之。

今谓分称为僧,理亦无爽。

如万二千五百人为军,或单己一人亦称军也,僧亦同之。

”大乘义章十曰:“僧者外国正音名曰僧伽,此方翻译名和合,众行德不乖名之为和,和者非人目之为众。

”行事钞曰:“四人已上,能御圣法办得前事名之为僧。

僧以和合为义,言和合者有二义:一理和谓证择灭故。

二事和。

此别有六义:一戒和同修,二见和同解,三身和同住,四利和同均(均供养之利),五口和无诤,六意和同悦。

”行事钞资持记上一之四曰:“和有六:戒见利三名体和,身口意三名相和。

又初果以后名理和,所证同故。

内凡以还名事和,即六和也。

”义林章六本曰:“三人已上是僧体也,从多论议故。

彼国之法:一名为一,二名为身,自三已上皆名为多。

如办法事,四人方成。

一人白言,大德僧听,所和三人得名僧故。

若四是僧,岂能白者而自白耶?

欲显和合从多人故,自三已上皆得名僧。

”僧伽之比丘最少数,得为羯磨之最少限僧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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