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录司
(职位)僧官也。
唐文宗开成中。
始立左右街僧录。
明太祖洪武元年,立善世院。
四年,即革之。
五年,给僧度牒。
十五年,始置僧录司。
左右善世各一人,左右阐教各一人,左右讲经各一人,左右觉义各一人,掌释教之事。
各直省府属置僧纲司。
都纲一人,副都纲一人,州属置僧正司。
僧正一人。
县属置僧会司。
僧会一人。
各掌其属释教之事。
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
僧凡三等。
曰禅,曰讲,曰教,隶礼部。
二十四年,清理释教。
限僧三年一度给牒。
凡各府州县寺宇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
凡僧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
二十八年,令天下僧众赴京考试给牒。
不通经典者黜之。
其后又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
清天聪六年,始设僧官。
顺治年间,定品制,悉仿明旧案。
善世正六品,阐教从六品,讲经正八品,觉义从八品,余俱未入流,不给禄,不与职官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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