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恶律仪
(名数)谓法所不应作,名曰恶律仪。
有十二种:一、屠羊。
屠者,杀也。
谓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杀。
或因取利贩卖而常宰杀。
二、养鸡。
谓因嗜其肉味,以充口体。
常自畜养,意图烹杀。
三、养猪。
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或因贩卖求利以资其生,而畜养之。
四、捕鸟。
谓以杀心故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
五、捕鱼。
谓以杀心故,而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六、猎师。
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七、作贼。
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
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
八、魁脍。
乃为官操刃行刑之人。
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
然习为操刃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
九、守狱。
谓为狱吏守其牢狱。
以杻械枷锁,非理陵虐罪囚,无慈善心。
十、咒龙。
谓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
十一、屠犬。
谓杀犬以资利养。
十二、伺猎。
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而自积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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