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恶律仪

(名数)谓法所不应作,名曰恶律仪。

有十二种:一、屠羊。

屠者,杀也。

谓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杀。

或因取利贩卖而常宰杀。

二、养鸡。

谓因嗜其肉味,以充口体。

常自畜养,意图烹杀。

三、养猪。

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或因贩卖求利以资其生,而畜养之。

四、捕鸟。

谓以杀心故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

五、捕鱼。

谓以杀心故,而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六、猎师。

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七、作贼。

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

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

八、魁脍。

乃为官操刃行刑之人。

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

然习为操刃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

九、守狱。

谓为狱吏守其牢狱。

以杻械枷锁,非理陵虐罪囚,无慈善心。

十、咒龙。

谓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

十一、屠犬。

谓杀犬以资利养。

十二、伺猎。

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而自积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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