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过

(名数)因明论理上,自宗因喻三支立量时,由种种配列次第生过误。

陈那数廿九过,天主(商羯罗主)更加四过,为所谓三十三过。

即宗九过,因十四过,喻十过也。

(甲)宗之九过:一、现量相违,谓于现证之事实立相违之宗也。

例如言声非所闻,虽不述因喻,然已明为误谬也。

二、比量相违,谓于万人得比知之事柄立相违之过也。

例如立瓶等是常住是也。

三、自教相违,当欲述自己所属之教派意见时,却立与之相违之宗也。

例如胜论派之人主张以声为常住是也。

四、世间相违,立与常识反对之宗也。

例如印度有一类之行者,以人顶骨为其装饰,有人难之,则立量曰:人之顶骨,可为清净(宗),且为众生之分(因),犹如螺贝(喻)。

此虽似一见无过之立量,然立人间顶骨可为清净之宗义,实反于常识,故定为过误也。

五、自语相违,谓于自己言语有矛盾之宗也。

例如言我母可为石女是也。

以下四过为天主所附加,非理论门,惟于入正理论说之。

六、能别不极成,谓宗之后陈用立敌不共许之语也。

例如佛子对于数论师而立声可坏灭是也。

数论师信万有之发展Parrma%n!a、还归Pralaya,而不许坏灭,故宗之能别(即后陈),不极成,故为过失。

七、所别不极成,宗之前陈不极成之过失也。

例如数论师对于佛教徒立我Purus!a,可为有时,佛教不许我之存在,因而所别为不极成,宗体不成立。

八、俱不极成,胜论师对于佛教徒立以我可为和合因缘时,我与和合因缘为佛教徒不通之语,因而前陈后陈共不极成,亦为过误也。

九、相符极成,宗体以不可极成为规则,反之而立万人共通之事件时,则无其功,因而为过失,例如立声为所闻性是也。

(乙)因之十四过,其因可大别为不成Asiddha、不定Anis/cita,Anaika%ntika、相违Viruddha三类。

不成因者,因犯立敌共具备遍是宗法性条件之规定,名为不成之过失。

不成因有四过:一、两俱不成,于以声为无常之宗,欲指眼为所见性(可见的),之故因而述之,其因由立敌两者见地,不协于遍是宗法性之条件,何则以无论何人皆以声为不可见者故也。

故为两俱不成之过失。

二、随一不成,此乃一方认为具备遍是宗法性条件,而他方不认之因也。

三、犹豫不成,因果为有法之必然的属性否,尚疑而未确定,乃如已确定者办之也。

例如遥见如云雾,未确定为雾为烟,而卒然谓彼处有火(宗),以有烟之故(因),而立量是也。

四、所依不成,宗有所别不极成之过失时,其因无基础,不具遍是宗法性之条件也。

例如对于不认虚空之实有者而虚空可为实有(宗),以为德之所依故(因),而立量时,一方已不认虚空之存在而一方欲认为德之所依。

是名为所依不成。

其次不定因及相违因者,关于三相中后二相之误谬也:一、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一同品有异品有之情状。

以因关系于同异品之全部,故名为共。

二、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同品非有异品非有之情状。

以因与同喻异喻全无关系,故谓为不共。

三、同品一分转(亦云同分异全),第七同品有非有异品有之情状也。

四、异品一分转(亦云同品遍转异分同全),第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之情状也。

五、俱品一分转(亦云俱分转),第九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之情状也。

六、相违决定,立敌两者由同一事件相异之处,观察而立量,两者各各具三相,难于决定,谓为相违决定。

于问题一方不决定之点为过失也。

其次相违因。

九句因中四六为相违因。

此因与立证之宗义矛盾者,适于成立,故得其名。

四六非其性质异者,故自九句因之表面观之,相违因惟宜有一,然陈那于此下致密之考察,抱怀意内,至表面不显之误谬,亦入计算,此乃有四:一、法自相相违因,是为与宗法表面的意义矛盾之因,九句因中四六之表面的情状也。

二、法差别相违因,谓与宗法里面的意义矛盾之因。

如服等必为他所用(宗),以系积聚性故(因),如卧具等(同喻),是也。

三、有法自相相违因。

此乃由后陈(即法),关系上而生者,虽非关系于有法者,而在谲诈的论法,则有如通例置所证之对象于宗法,却置有法于主要点者,于立物之存不存时尤然,有法自相相违因,及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即此际之误谬也。

此谓与有法表面的意义矛盾之因。

例如有性非实非德非业(宗),以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尚如同异性是也。

四、有法差别相违因,陈那此例不出别立量,由前例说明之。

(丙)喻之十过。

喻之误谬有十,其中五者属同喻,他五者,属异喻。

似同喻之五者:一、能立法不成,缺因同品条件之过失也。

例如声可为常住,以无质碍之故(无对触),尚如极微(同喻),立量时,极微之常住虽具宗同品之条件,然其性为有对触故缺因同品之条件,以“无质之故”与因不一致。

故名之为能立法不成。

二、所立法不成。

缺宗同品条件之喻也。

于前之宗因,谓为如觉(智等),出喻之时,虽以觉为无质碍协于因同品之条件,然以其性无常缺宗同品,与所谓声之常住不相应。

故名之为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缺两条件之喻。

于前之宗因谓为如瓶时,以瓶无常住及无质碍之性质,故全无喻之质格。

四、无合,缺喻体之过失也。

五、倒合,诸所作者反对谓彼为无常时,以诸无常者与所作性配合。

即为倒合。

自能遍进于所遍之过失也。

其次似异喻之五者异喻之过失,全与同喻之过失并行相?三十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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