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僧物

(名数)一,常住常住僧物,又曰局限常住僧物。

约于界限而不通于余寺。

恒供别住之僧之僧物也。

二,十方常住僧物,又曰四方常住僧物。

义通十方,事限坊中之僧物。

三,现前现前僧物,又曰当分现前僧物。

比丘各自供身之资具。

四,十方现前僧物,又曰四方现前僧物。

情通十方内外,立共法,而遮分与十方僧,独施与现前僧者。

即如五众轻少之遗物。

\n\n(名数)又曰四种常住:一,常住常住,众僧之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也。

是永定住于一处,非可分判者,故为常住物中之常住物也。

二,十方常住,如日日供僧之常食,是取前常住常住,而入当日之常食者,是为属十方僧之僧物,故云十方常住。

简言之,即十方僧之常住物也。

三,现前现前,各比丘所属之私物也。

是为现前僧之现前物。

四,十方现前,如亡僧所遗之经物。

是为可分与十方僧为各比丘之现所属者,故谓之十方现前。

见行事钞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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