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僧物
(名数)一,常住常住僧物,又曰局限常住僧物。
约于界限而不通于余寺。
恒供别住之僧之僧物也。
二,十方常住僧物,又曰四方常住僧物。
义通十方,事限坊中之僧物。
三,现前现前僧物,又曰当分现前僧物。
比丘各自供身之资具。
四,十方现前僧物,又曰四方现前僧物。
情通十方内外,立共法,而遮分与十方僧,独施与现前僧者。
即如五众轻少之遗物。
\n\n(名数)又曰四种常住:一,常住常住,众僧之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也。
是永定住于一处,非可分判者,故为常住物中之常住物也。
二,十方常住,如日日供僧之常食,是取前常住常住,而入当日之常食者,是为属十方僧之僧物,故云十方常住。
简言之,即十方僧之常住物也。
三,现前现前,各比丘所属之私物也。
是为现前僧之现前物。
四,十方现前,如亡僧所遗之经物。
是为可分与十方僧为各比丘之现所属者,故谓之十方现前。
见行事钞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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