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没收资本家等财产的指示
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财产的指示》。
其中规定:凡公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
但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转请政务院批准,方可执行。
属于前条之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院没收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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