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签署

1858年6月27日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攻陷大沽炮台后,进逼天津,清政府即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今日签订城下之盟——《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

共42款。

另附《和约章程补遗》。

主要内容:一、法国公使驻北京,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

二、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

三、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四、法国人可在内地游历,可在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学校、坟地、仓库等,中国地方官对破坏法人的中国人应予严惩。

五、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六、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七、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

八、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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