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大”通过新党章
1977年8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一致通过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的政党;
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是逐步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阶级,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
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规定了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规定了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规定了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
十一大党章恢复了新党员的预备期。
十一大党章新规定了全党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三项基本原则。
对于违反三项基本原则的潮流,要有敢于反对的革命精神。
由于十一大党章是在以华国锋为代表的“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进行的,当时对“文化大革命”运动 的历史经验教训还来不及系统地进行科学的总结,因此,党章中还沿用了和保留了“文化大革命”运动 中的一些错误的提法,对党的基本纲领作出片面的阐释,并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有特定含义的错误观点,规定在党的基本纲领中;
把毛泽东个人的作用,再次写入党章之中;
以及对“文化大革命”运动进行肯定,等等。
叶剑英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左起)在中共十一大主席台上 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大致闭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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