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
《钦定宪法大钢》由宪政编查馆制订。
包括“君上大权”14条,附“臣民权利义务”9条。
前14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
皇帝总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统率陆海军,亲自裁定对外宣战、议和、签订条约等外交事项;
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
诏令限制人民自由;
法律议案未经皇帝核准,不得施行。
后9条皆为人民“义务”之规定,如纳税、服兵役等;
而无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权利。
版权声明:他人将文学素材网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得注明出处,转载时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www.wenxuesucai.com/search/SC_today/1/4588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