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加强军队中的党组织建设
192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二十号通知,就军事组织系统及其与党的关系作出新决定。
主要内容有:一军委主任应由该地党委员会的一个委员担任,并参加党主席团会议;
二军事特派员应与党书记发生密切关系,商量工作,并且参加党主席团会议;
三不在国民革命军中发展党的组织,不设党支部,对于其他军队,也不设党的支部组织;
四军队中同志的组织,直接归军委或中央军事部管辖;
五凡在军事范围内介绍入党的同志,除十分秘密只能在中央登记外,应向该地党组织部登记;
六决定同志做军事工作,应由党决定,并移交军委管理,然后再由军委分配其工作;
七军队同志关于党的纪律事件,由军事负责人员提交党部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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