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发布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这一《实施细则》对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规定,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外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经同意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到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可以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
中国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可选派人员出国留学,外国人也可以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
关于境内外国人集体举行宗教活动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应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举行;
如有特殊原因,也可在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实施细则》进一步体现了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制定这一《实施细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实施细则》的发布是我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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