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与法国签订《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25日,清朝钦差大臣奕忻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京签订《中法北京条约》。

此约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是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共十款。

主要内容为:承认《中法天津条约》完全有效;

赔款增加为800万两;

归还从前没收的法国天主教产。

签约过程中,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艾美还在条约的中文本里擅自增加了“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字句。

这在法文本中是没有的,按理是无效的。

但侵略者坚持,后来发生的多起教案均与此段私增条文有关。

这种卑鄙手段,在国际外交史上亦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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