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签署

1959年12月1日,美、英、澳、新、法、挪、比、日、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国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

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和非军事化。

条约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

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2,领土冻结。

以前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和权利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得提出新的要求。

在原成员国及新成员国中,在南极洲实行具体的科学研究国家,就条约的实施情况定期举行会晤,并且为了条约的宗旨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都享有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的权利。

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限期暂定为30年。

到1983年止,参加条约的成员国有28个。

条约成员国通常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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