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边界条约》签订

1962年12月26日,《中蒙边界条约》在北京签订。

1963年3月25日在乌兰巴托互换批准书后生效。

主要内容:双方规定了两国全部边界线的走向;

双方同意,凡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线为界,凡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

双方同意,条约生效后,立即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标的位置,以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两国边界议定书于1964年6月30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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