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等国为了稳定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决定成立一个国际性的常设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成立的。

1947年11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在地是美国的华盛顿,现在该组织已有一百多个成员国。

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

促进汇兑稳定,维持有程序的汇兑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协助建立关于成员国之间货币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和消除阻碍世界贸易的外汇限制。

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董事会之下按地区和职能设置许多业务部门。

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组织成员国按议定的份额筹集资金,通过贷款调整其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调。

该组织在1969年创设了“特别提款权”,这是作为基金组织成员国原有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也是国际流通手段的一个补充。

特别提款权根据成员国所缴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它可以同黄金和外汇一起用作成员国的货币储备,现被货币基金等组织作为其份额、贷款的计帐单位。

该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会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和在国际资金市场上的借款。

国际货币的贷款仅限于向会员国政府发放,主要用于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贷款额度与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

贷款采取由会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的方式,亦称购买或提取;

还款时,以黄金或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

基金组织发放的贷款种类有:普通贷款、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存货贷款、石油贷款、中期贷款、信托基金和补充贷款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0年4月恢复了我国的合法席位。

我国已在该组织设立了执行董事办公室,参与货币基金的管理,基金组织也向我国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并帮助培训金融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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