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禁忌
中国民间禁忌——离婚禁忌 旧时无婚姻法,俗以礼(理)为法,关于离婚之礼,古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
据《中国礼俗学纲要》云:“《大戴礼记?本命篇》有七出,(1)不顺父母;
(2)无子;
(3)淫;
(4)妒;
(5)有恶疾;
(6)多言;
(7)窃盗。
复有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此与汉族民间传说着的“七出”、“三不去”意思完全一样,只是有次序和语词方面的稍异。
在夫权社会中,这“七出”完全是男性主掌着婚姻离合大权的表白。
至于“三不去”的说法,几乎是有名无实。
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都忌讳婚姻破败,夫妻分离。
认为夫妻白头到老,终身相伴是幸福、美满的姻缘。
如果中途离异,便觉得丢人,是很羞耻的事。
这一点尤其在于女子,就更是悲伤而凄惨的。
旧时,离婚完全取决于男子的意志。
离婚叫做“休妻”,就正好说明这一点。
虽然,有些情况下也并非男子本人的意愿,如《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宋代著名诗人陆游等,他们的休妻都是婆母的意志。
但也是在“不顺父母”的名下,通过男子一方来强令执行的。
女子是丝毫没有反抗的权力和辩争的余地的。
所以,“七出”实际上成为女子婚后一切行为中的禁条,是要处处小心,避免犯忌讳的。
旧时维吾尔族的离婚在一般情况下,男子一怒之下说了一句“塔拉克”(意为休妻):就等于宣布离婚,夫妇俩就不能呆在一起了。
如果要恢复夫妇关系,必须请宣礼员或诵经人诵经。
如果男方说了三遍“塔拉克”,就不能再复婚了。
这一习俗禁忌虽然有警告男子不要随便说“塔拉克”以免自食苦果的意思,但毕竟是把离婚休妻的权力完全地、毫无保留地交给了男方。
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认为离婚是无奈之举。
穆罕默德说:“最惹真主厌恶之合法事件,便是离婚。
”这一点对回民有很大影响。
但是,回族中禁忌把妇女没有生育能力作为离婚或抛弃之的条件和理由。
蒙古族一般是禁忌离婚的。
认为离婚最不道德,是很不吉祥的事。
婚后虽然感情不合,特别是女方受男方的打骂、婆母的虐待,也不敢提出离婚,只能拧着鼻子过一辈子。
有的女子离婚后,不仅要受到父母的严厉指责,在社会上也要受歧视,远亲近邻也忌讳离了婚的妇女进院门屋门。
台湾也忌离婚,忌在家中写休书。
写离婚书多就废宅荒寺。
俗谚云“休妻一片地,三年不生草”。
民间甚恶之也。
达斡尔族人认为离婚是极不吉利的事,俗语说:“写离婚书的那块地方,三年不长草。
”如果男方坚持要离婚,也要举行离婚的仪式。
仪式由娘家主持,男人俯伏地上,妻子跨过他的颈,然后在男家的炉灶口和烟囱上缠一块白布,象征丈夫低俗作品请删除,这样才算正式离婚。
以这样的方式来禳解离婚带来的不祥。
现时期离婚的程序由法律规定,各民族离婚大都按婚姻法办理。
但民间仍以离婚为禁忌事。
再婚禁忌 中国婚俗,多为一夫一妻制。
旧时允许男子再娶,但禁忌妇女再嫁。
所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男人再娶,一般是以无子嗣为由。
如有子,则纳妾亦遭人非议。
《中国礼俗学纳要》云:“有子纳妾,人多非刺,谓非齐家之道。
”然旧时往往仍有嫌其妇年老、貌丑而娶媵妾者。
男子再娶,俗忌得新忘故,谓之“负心郎”。
赫哲族男子忌娶被休弃(离婚)的女人,谓之“不找活人妻”。
汉族亦有此俗,谓之“娶活头妻”,人必耻笑之。
维吾尔族,女子改嫁,必须要经过三个月零十天或六个月零十天的“待候期”。
离婚时,如果男子说的是“塔拉克”,待候期为三个月零十天;
如果男子说的是“乌其塔拉克”,待候期为六个月零十天。
离婚时,女方如果怀了孕,就须等生下孩子四十天后才能改嫁。
所生子女,仍归原夫。
中国大多数民族忌娶寡妇。
亡夫为寡。
俗以为其夫之魂魄常随归身,有娶之者,必受其祟。
《中华全国风俗志》云:“(广东)寡妇俗称孤矜,又称鬼婆,人咸目为不祥人,以为其夫主之魂魄,常随妇身,又娶之者,必受其祟,故辄弃置不顾,无人再娶。
”又以为娶寡妇,到阴间将要与原夫争夺其身。
所以娶寡妇是民间一大忌讳。
若男子丧妻续弦,则不忌寡妇,以为条件对等,命运相同也。
汉族忌讳娶近亲孀妇,恐有乱伦之嫌。
苗族、门巴族、景颇族等许多民族中旧有“转房制”,不避近亲遗孀,常常是兄死,弟娶其嫂;
弟死,兄娶其弟媳。
门巴族同父母兄弟和从兄弟之间都可以转房,但必须征得女方的同意,并在发丧后一二年才转。
不同辈份之间,禁忌不一。
如:墨脱县的门巴族严禁转房,但错那县的门巴族可以转房。
赫哲族旧时也有转房制婚俗,但限制不严,也可改嫁外人。
据说还有忌嫁夫兄的禁制。
景颇人以为通过转房得到的妻子不能算正室,因为她与原夫正式结婚时祭过“家鬼”,跨过“草蓬”,将来死后还会去找原夫共居,所以作为一个男子,光娶转房妻是不行的,还要娶一个正妻,否则,死后会过孤独的生活。
寡妇改嫁,古称“再醮”,意思是再举行一次酒宴,并无禁止之意。
历史上寡妇改嫁的事例也很多,不论宫廷还是民间,都是允许寡妇改嫁的。
据说隋文帝时,曾立禁,命九品以上妻妾不得再醮。
事实上,官民皆不受此约制,直至五代北宋,犹是如此。
只是程、朱理学之后,民间始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忌讳。
“从一而终”,“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夫男”、“好马不鞴二鞍,烈女不嫁二男”的思想逐渐得到强化,遂以为寡妇改嫁为大逆不道。
因而在寡妇改嫁时,便有许多禁忌,并在风俗惯习方面明显地区别于正常的婚姻嫁娶。
江西、河南一带,俗耻再醮,有寡妇嫁,必走偏门、后门或从墙壁上凿洞钻出,不能走正门、大门。
嫁时还要在夜晚,不能用鼓乐。
假如被人看见,人们便以为是不祥之兆,有的还要唾骂几声,以为破解。
鄂伦春人的习俗,寡妇如有儿子,一般不能改嫁。
如要再嫁,须把儿子养大才行。
如娘家愿让寡妇改嫁,原夫家不同意,娘家就要“抢婚”。
只要抢出“仙人柱”,男家就无权强留女方了。
朝鲜族也忌寡妇再嫁,认为改嫁不贞节。
改嫁者往往受到歧视。
山东汉族娶再醮妇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
迎亲用车不用轿,俗称“拉后婚”。
台湾俗间寡妇改嫁,也忌像初婚那样从娘家坐轿,必须徒步走到半路上再坐轿。
有的寡妇还要在上轿的地方,丢下一件自己平日所穿的衣服,然后才敢放心上轿。
如果不这样做,前夫的灵魂就会跟随寡妇来到新夫家中,是不祥之兆。
寡妇先走段路的用意就是让前夫的灵魂发生错觉,误认为他的妻子是到某地办事去。
当她在途中上了花轿后,前夫的灵魂再想要跟去也就无法找到她了。
丢下旧衣,也是为让前夫的灵魂不能再认出自己。
桂中一带的壮族,把蜜月里死了男人的,称为“伞下寡”,生儿育女后死了男人的,称为“鸳鸯寡”;
男人不是因病而死的,称为“断桥寡”。
由于情况不同,各种寡妇改嫁的习俗也就不同。
“伞下寡”改嫁,出门忌梳妆打扮。
半夜里一个人从后门悄悄走出。
半道上,还要有人朝她走来的方向打枪,吆喝:“不准他跟来,打死他,打死他!
”意为赶跑原夫的灵魂。
然后,像押解犯人一样,把她押送进新夫家门。
“鸳鸯寡”改嫁,先要半夜三更来到深山野林的小草棚中,躲避原夫七七四十九天,然后才能去新夫家生活。
“断桥寡”再嫁,要先到野外呆三个晚上,每晚都要搂抱大树多次,意思是让她“克树”,不再“克人”。
被“断桥寡”搂抱过的大树,人们忌砍伐使用。
河南沁阳一带,旧时汉族娶孀妇,都在傍晚或夜间。
孀妇坐的是没顶轿,周围没有围布。
还有的坐大椅或反坐方桌。
上轿(椅、桌)均在村外的十字路口。
不用鼓乐,不放鞭炮。
下轿(椅、桌)时,双手端一斗粮食,转椿树,或者转碾道、转磨道。
用这种办法使前夫的灵魂不再跟来捣乱。
寡妇改嫁后,禁忌再到原夫家去。
俗谚云:“寡妇回房,家败人亡。
”赫哲族寡妇改嫁不受歧视。
只要给前夫撂过档子、脱了孝服,就可改嫁。
喜车喜船,不扎彩棚,仪式简略。
到男家去的途中如遇着大树,要抱住停上一会儿。
说是可以免除灾难,过好日子,不“妨”丈夫,过好后半生。
寡妇出嫁后,忌讳再回到前夫家去。
锡伯族寡妇要为亲夫守孝三年,三年之内禁忌改嫁。
建国后,由于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对性歧视、性压迫的批判,寡妇和离婚妇女的再婚已被社会所承认。
因而,再婚方面的许多禁忌,也都消失或者明显地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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