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实行减租减息

1938年2月10日,《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颁布。

规定:地主的土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25%。

前定的利息收入。

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1分。

地租一律下缴。

严禁庄头剥削。

大粮、小粮、小租、送工等额外附加,一律禁止。

高利贷一律禁止。

租斗以通用公斗为准。

地主未得祖户、佃户或半种户的同意,不准将地转租、转佃、转半种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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