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实行减租减息
1938年2月10日,《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颁布。
规定:地主的土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25%。
前定的利息收入。
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1分。
地租一律下缴。
严禁庄头剥削。
大粮、小粮、小租、送工等额外附加,一律禁止。
高利贷一律禁止。
租斗以通用公斗为准。
地主未得祖户、佃户或半种户的同意,不准将地转租、转佃、转半种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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