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签订陆路通商章程
1862年3月4日,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在北京签订。
通过这个通商章程,俄商在中国边界百里内免税;
“小本营生”的俄商可在蒙古各地免税自由贸易;
俄商货物从陆路运至天津,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
运往天津、通州的俄国商货,经张家口时可留十分之二在当地销售,一方面免纳子税,另一方面进口正税同样三分减一;
俄商从张家口贩运土货回国只纳子税(2.5%),免纳出口正税。
这些规定不仅赋予俄国一系列商业特权,并开始了陆路通商减税的恶例,各国侵略者后来纷纷效尤,造成中国税收上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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