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

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

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

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

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请愿、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在国家机构体制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这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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