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义分通

(名数)南山之四分律宗所言。

四分律之本位,虽为小乘,然与其余之萨婆多律等异,有一分通于大乘者。

求其义于本律,凡有五处。

以此五处之义知分通大乘,谓之五义分通:一、沓婆厌无学,四分律三明十三僧残之无根谤戒,其中有阿罗汉,名沓婆摩罗子。

在静处思惟,此身无常,生灭而不坚固,我今当以如何之方便,求牢固之法?

今欲以我力供养于僧,为僧作力役。

是厌无常生灭之三乘身,求菩萨之法,回心于大乘,修利他之行也。

二、施生成佛道,四分僧戒本有回向文,其语曰:“我今说戒经,所说诸功德,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

”皆共成佛,岂是小乘?

三、相召为佛子,四分律一有序,序中有“如是诸佛子”“佛子亦如是”等语。

盖梵网经所说大乘戒中虽呼僧众为佛子,而小乘戒中常称为比丘。

然则今以佛子之称呼召,其意在于大乘之佛道可知也。

四、舍财用非重,此于忏悔舍堕罪时,先向僧众舍出其所犯之财体(即如赃物者),而后行忏悔之法,僧众一旦没收其财物,忏悔后竣后,更以之还于本人也。

然于本宗虽不还之于本人,而于僧中用之,亦惟结突吉罗之轻罪,不成偷盗之重罪。

是因为忏悔之人,既诚心舍出,则彼之财物,非彼之所有也。

是为以意业为主之大乘义。

五、尘境非根境,谓色声等之尘境为眼识等之所识知,而非眼根等之所晓了也。

四分律十一释小妄语戒中,有曰:“眼识能见,耳识能闻,鼻舌身识能触,意识能知。

”此于小乘有部之宗义有根见识见之争,以根见为正义,今云眼识能见等者。

为识见之义,即大乘之意也。

以上来五义为分通大乘之证。

出于业疏三下,济缘记三下,资持记上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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