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颁布《土地条例》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条例》规定,确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

土地改革前之旧有土地关系,一律作废。

凡在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之民,须持有分地证或土地登记证。

凡边区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者,有完全使用与支配其土地之权。

凡过去宣布没收而未经分配之土地,作为公地,其支配权属于边区政府。

公共水道、天然湖泽、交通道路、矿产地、盐地不为私人所有。

有卖国行为者的上地即属公地。

土地须申请登记。

《条例》还规定,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及尊重各种合法之契约合同为根据。

有公共和军事需要时,政府得征收人民的土地,但须按实际情况,兑换其他土地,或予以地价。

凡逃门闭户无人继承之土地,由乡政府土地委员会呈报县政府处理之。

土地纠纷未解决之前,管理权属耕者所有,如强行收租或阻止耕种者,酌情惩处之。

凡用欺骗威胁手段强占他人之土地者,一经查出,依法予以制裁。

凡不依法登记土地或私自转移土地所有权,经人告发查明属实者,由政府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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