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除
蠲理
宽免
捐除
亏替
蓝辛石井协定
拼音:lán xīn shí jǐnɡ xié dìnɡ 首字母大写:LXSJXD五笔:ajt uygh dgtg fjk fe pgh 蓝辛石井协定的同义词反义词
1917年美国国务卿蓝辛和日本全权代表石井菊次郎间的外交换文。美国承认日本在中国享有“特殊利益”,两国政府重申在中国尊重“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的原则。1923年被废除。
立法机关
拼音:lì fǎ jī ɡuān 首字母大写:LFJG五笔:uu ifc sw udu 立法机关的同义词反义词
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名存实废
盟旗制度
拼音:ménɡ qí zhì dù 首字母大写:MQZD五笔:jel ytdw tgm oac 盟旗制度的同义词反义词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政治制度。1624-1771年推行于蒙古族地区。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参照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建立。旗为军政合一单位,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数旗合成盟。由清政府任命旗长、盟长。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一定作用。解放后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地区,旗相当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