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江集团进行审判

1981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判,除了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池等因已死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外,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裁定,对主犯江青、张春桥原判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江集团的审判是从1980年11月20日开始的。

王洪文在被告席上 姚文元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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