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军衔制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
取消军衔制度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军、公安部队所有部队人员,一律佩带全红五角星帽徽、全红领章。
现行的帽徽、军衔肩章,军衔领章和军种、兵种、勤务符号,均予以废止;
官兵一律戴解放帽。
现行的大沿帽、女无沿软帽、水兵大顶帽,均予以废止;
海军军服的样式改与陆、空军相同,其颜色为深灰色;
官兵每人发腰带一条,原军官武装带予以废止;
原校以上军官的西式大礼服和女裙服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1965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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