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
1980年9月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报告》批准从1981年起,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广,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在机构和人事方面,试点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和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
有权根据劳动纪律辞退职工。
企业车间、班组的主要领导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有条件的试点企业,厂级领导干部也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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