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的主要制度

一、唐初的主要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

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

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

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

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

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

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

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

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

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

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

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 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

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

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

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

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

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

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

府兵称卫士或侍官。

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

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

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

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

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

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

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

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

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

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

战时则应征作战。

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

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

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

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

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

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

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

地方上设有州、县学。

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

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

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

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

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

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

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

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

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

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

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

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

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 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

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

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

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

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

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

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

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

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

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

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

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

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

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

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

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

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

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

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

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

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

租庸调按丁征收。

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

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

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

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

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

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

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

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

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

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

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

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

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

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

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定为“十恶”。

对属于“十恶”的罪要严惩,而且大多不能减、赎,有些甚至遇大赦也不能免罪。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剥削,唐律对隐匿户口、谎报年龄、私自出家以及不按期交纳租调服徭役者,规定了各种刑罚。

唐律还规定了贵族、官僚、平民、部曲以及奴婢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

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罪、赎罪以及用官抵罪。

平民如果冒犯贵族、官僚,要加等治罪。

主人可以任意殴打部曲甚至打死。

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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