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军衔制的发展

建国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

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建国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

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

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度。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了解放军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体制。

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

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3月1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4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

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

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

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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