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 古代婚姻制度及风俗。
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春秋时,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
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
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
宋、元一宗唐律,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
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
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中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
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礼记.大传》:“系之以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国语.晋语》:“同姓不昏,惧不殖也。
”又《郑语》:“气同则不继。
”《论语.述而》:“君(指鲁昭公)取(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
君而知礼,孰不知礼?
”《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缌麻以上,以奸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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