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传统手工业五金工匠的历史、行会组织及其社会地位
西藏传统手工业五金工匠的历史、行会组织及其社会地位 扎嘎 当今,藏学在世界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成为一门显学.研究藏族历史、宗教、语 言、天文、地理、文学、民俗、艺术、医药等方面的论著琳琅满目,但是对藏民族传统手工业的研究文章却不多,尤其是民族手工业中的金、银、铜、铁匠方面的著述更是稀少。
西藏的金、银、铜、铁手工业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整个西藏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 鲜明的民族风格和独特的工艺,是西藏人民勤劳、勇敢、聪明、才智的体现。
本文根据笔者1990年8月至11月对西藏民族手工业进行调查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和收集到的一 些有关文献,对西藏民族手工业中的金、银、铜、铁匠的历史渊源、行会组织及其社会地位作一些介绍、分析和探讨,其目的是想为促进西藏民族手工业的研究和发展作一点 贡献,同时敬请各位专家予以指正。
一、西藏铸制金、银、铜、铁的历史渊源 西藏的传统民族手工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民族风格,是我国手工业百花园中 的一朵灿烂夺目的奇葩。
在论述西藏民族手工业中的金、银、铜、铁匠时,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知道它的历史发展渊源。
藏族铸制金、银、铜、铁有着悠久的历史,据《五部遗 教》中的《国王遗教》载:"聂赤赞普前期,藏族地区曾有过六代王朝,其中第四代麻松九兄(ma sangs spun dgu)期间,就已出现铁制武器。
"此外,最近一篇研究文章指出: "在列西那波(gpod sbyin nay po)统领藏区时,便开始有了制做弓箭的技术;
在热待各亚 (re de mgo yag)时,就会制做斧等生产工具,到杰布昂波钦(rgyl po ngam po che)、贡布 九兄(rgong po spun dgu)统治时期,就已产生了陶器工、石匠、画匠、铁匠、纺线工等 手工业技术。
"到了吐蕃王朝统治西藏地区时期,铸制金、银、铜、铁的手工业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据《红史》、《青史》、《贤者喜宴》等藏族历史书籍记载:公元一世纪左 右,吐蕃七良臣中的第九代赞普布德贡结(spu bde gung rgyal系吐蕃王止赞普次子)执政期间,大臣茹勒杰(ru 1as snyes)已知烧木造炭,而后冶炼金、银、铜、铁.汉文史书也 记载了吐蕃第三十二代赞普松赞干布曾遣使噶尔·东赞(禄东贺)携五千两金子赴长安,迎娶文成公主,为了庆祝唐太宗用兵战胜东方的高丽国,松赞干布又用金子做了等 同真鹅般大的金鹅,并在酒壶里盛满了酒遣使噶尔·东赞前往恭贺。
如《通鉴吐蕃史 料》载:"贞观十四年(640年)十月丙辰,吐蕃赞普遣其相禄东赞献金五千两及珍玩数 百,以请婚。
上许以文成公主妻之。
"《册府元龟》吐蕃史料载:吐蕃遣使献金鹅,以祝尽快平复高丽,"其鹅黄金铸成,高七尺,中可实酒三斛"。
"公元657年(显庆二 年)"十二日,吐蕃赞普遣使献金城,城上有狮子、象、驼马、原羝等,并有人骑。
并献金食、金颇罗等"。
"开元二十四年正月,吐蕃遣使贡献方物,金银器玩数百事,皆形 制奇异,帝令列于提象门外,以示百僚"。
《唐书·吐蕃传》载:"上宝器数百具,制治诈殊,诏示提象门,示群臣"。
该书还记载了吐蕃铸造的铠甲除了双眼以外,身体及 诸部位全为铁所镶嵌,纵然利箭快刀也很难射穿砍透。
"《贤者喜实》等藏族史籍记载了止贡赞布和大臣龙昂在发生的一场械斗中,龙昂将止贡赞布弑杀后,将其放入一个铜器 内,钉上铁钉,扔到了尼洋河里。
到第十代赞普埃肖勒(aixo lcgs)执政期间,其大臣拉布图迦(Lhabu mgo dkar)大量冶炼金、银、铜、铁等金属,制做了一批生产工具 和杀生武器。
该书还记载了松赞干布曾给小贡伦、中囊伦、大噶伦三大相奖赐大金字牌,向三品大臣赏赐银字牌,向四品位和大臣奖赐了铜字鉴牌。
此外,松赞干布弥留人 世之际,人们将他的遗嘱书写于铜鉴牌上,存进库房(后为赤德祖赞所见,内容不乏弘 扬佛教之言)。
以及松赞干布用兵时随身携带铁字鉴牌的史实。
《唐书·吐蕃传》还记 载了赞普赤德祖赞(公元八世纪初)执政时,吐蕃军队曾经在一个叫羊唐必地方的大河 上建造了一座铁桥,并在滇池附近竖立了一根很高的钦柱,上面用藏文刻下了当年战争的历史经过。
综上所述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公元一世纪左右,藏族锻打刀、铠甲和 铸制金、银、铜物品的技术已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
公元八世纪初,就已经掌提了在大 河上建造铁桥的技术。
铁桥和铠甲较一般的生产资料,其铸造尤为艰难不易,倘若没有很高的冶炼、锻造技术,要想造出这样高水平的铁桥、铠甲以及如此规模宏大的永布拉 宫等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汤东杰布传》中记载:"公元1431年,汤东杰布七十一岁高龄亲自指挥并搜集建材,在拉萨河上建起了铁桥(位于现在拉萨大桥附近),到了他 一百二十五岁高寿之际,己先后在堆龙德庆、拉孜、山南、桑耶、澎波、东渡口、止 贡、雅砻江、澜沧江、金沙江、康定以及卫、藏、康三大地区共修建铁桥五十八座。
这些铁桥铁链粗如八岁小孩手腕一般,修建铁桥的师傅均为藏族"。
建造布达拉红宫 时,西藏本土所有的金银铜铁匠高师云集,凡分两等,第一等是为领头的师傅(卫仓家族)三人;
第二等为一般铁匠,总计有七十四人。
从这些史料足以证明吐蕃时期手 工业制作工艺和冶炼技术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到了公元十七世纪,五世达赖喇嘛统治西藏时期,西藏地方政府开始派官员管理手 工业,建立官营性质的行会组织体系,并从尼泊尔邀请了一批铸制金、银、铜、铁工匠来铸制佛像。
因为,当时尼泊尔是一个佛教盛行的国家,佛像的需求很大,而打制佛像 需要有很高的工艺水平,这样就在尼泊尔造就了一大批手艺高超的金银钢铁匠。
尼泊尔 工匠来到西藏后,与西藏工匠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建造了一批具有藏族和印度建筑风格的大金子舍利塔、佛像以及各种宗教器皿和生活器皿。
他们还共同建造了五世达 赖喇嘛灵塔。
在《五世达赖灵塔目录》一书内清楚地记载了所有尼泊尔工匠的人数、名 单。
虽然没有记载藏族金器工艺匠们的名字,但是从每月给工匠们发放糌粑以及当时所建造的藏式金银佛塔、佛像等情况来看,铸制金银工艺队伍中确有藏族。
这有待专家、学者进一步考证。
公元十二至十三世纪,西藏的铸铜技术有了更大的提高,诸如至今可以了解到的粗朴寺(位拉萨西)、邓萨梯寺(位桑日县)、止贡寺(位墨竹工卡县)、竹拉笼寺(位江孜)以及蔡公堂(位拉萨东)等地寺庙的藏文典籍中均记载了一些铸铜师的名字。
在建造五世达赖灵塔时,西藏境内尼泊尔和本地的铜匠师们荟萃一堂,其中藏族铜匠分为三 等:头等(洛巴拉郎巴)一人;
二等(洛巴饶登)三人;
三等为一般工匠(强巴次仁、昂旺等)及四十一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金、银、铜、铁匠的手工业在西藏已有了几千年 的历史,这是无可置疑的。
就我们至今能够看到的西藏各地寺院中的佛像、佛塔以及宗教上所用的各种器皿,几乎都出自西藏金、银、铜、铁匠手工业者之手,是他们创造和 继承传统工艺技术的结晶。
二、金银铜铁匠的行会组织及其职能 行会即行业协会。
自从人类开始劳动分工以来就逐渐形成。
它的形成是为了保护本 行业的劳动者利益,促进本行业的生产发展。
然而西藏的行会组织却与一般的行会组织有较大的差别,有其鲜明的西藏特色。
西藏金银铜铁匠手工业行会组织不同于欧洲中世纪手工业行会组织,中世纪欧洲手 工业行会组织是手工业者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联合起来对付封建势力的侵犯,防止逃入城市的农奴的竞争,因而自发地建立起了他们自己的组织一一行业协会。
它几乎是 与城市同时出现的。
参加行会的作坊主,称为行东。
不属行会的手工业者,不能开设作 坊。
行会有会所,供集会之用。
行会的首领有行头(行会主席)、监督等,由会员大会 选出。
然而,封建农织制"政教合一"下的西藏手工业行会组织,是一个工匠艺人的非自 发性的、始建于五世达赖喇嘛时期,七世达赖喇嘛时期又得到发展的一个严密组织,其行会全称。
"雪对白夺当列空。
(zho1 rdod dpal do dam 1as khengs),统属于政府机关里的 噶厦。
在行会里设有对白夺当巴(vdod dpal do dom pa)、基巧(spyi khayb)、对白若基 (rdod dpal bzo spyi)等机构,并设立了钦莫列参巴(chen nlo 1as tsna pa)、仲多(durng thob)、伍钦(dba chen)、伍穷(dbu chung)、居玛(dkyus ma)等技术职称。
管理行会内事务的最高统治者"对白夺当巴"是由噶厦委任的,他们属于贵族阶层中孜仲(rte drung)一级,其品位一般五品或六品。
他们从达赖、噶厦、孜拉匡、拉章等政 府机关接受支差任务后,传达给钦莫列参巴,并督促他们完成.对白夺当巴任职期是三年,换届后可被任命为一个大宗(rdzong)的宗本(rdzong dpon)之职。
噶厦派来任职的孜 仲一般都不愿接受其职,原因之一是没有任何特权,而且又没有油水可捞;
再则是会员的社会地位低下,不愿与他们一起共事。
"对白夺当巴"下设"基巧"(spyi khyb)二人,由 行会里的四个钦莫列参巴轮流担任,并协助"对白夺当巴"总管行会里的众多事务,其任职期一般一年一届;
下没有"对白若基",由四人轮流担任(他俩属于行会中普通成 员),他们协助"钦莫列参巴"催收税款、送信、跑腿、反映情况并总管行会里的财务。
钦莫列参巴是行会里的手工业者逐级升上来的,这些人在藏政府有五品或七品官职,有 工薪,每年60克粮至105克粮和每月60至90两藏银。
不参加劳动,他们和贵族同级官员平起平坐.头上都有梳髻,戴红缨帽,身披官服,佩带刀剑及饰物。
他们的职责是 承上启下,传达噶厦公文指令,收派差税;
处理案件,调解纠纷等。
仲多(drung thob)一职在行会里有三人,仅次于钦莫列参巴,也是从手工业者逐级升上去的,官职比钦莫列参巴小一些,一般为六品或七品,在藏政府也有固定工薪,不 参加实际劳动,协同钦莫列参巴管理行业、派差、收税、罚款,有的仲多实际上拥有钦 莫列参巴职权。
钦莫列参巴和仲多之职任选条件是识藏文草书、行书、楷书、梵文,并有一定的计 算能力;
精通全套手工技术;
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有一定的领导能力者,这种人往往是由老钦莫在伍钦、伍穷中推选,报噶厦或递交达赖喇嘛审议后,噶厦派"坝切" (bang chen即一个差使)传到"孜拉强'(rtse bal phayg),在众僧俗官员前,由达赖的 "仲涅钦莫"(drung ynyen chen mo)宣读达赖和噶厦的批文。
这套手续与任命贵族僧俗官员的手续完全相同,被任命后的"钦莫列参巴"和"仲多"。
可着官服到罗布林卡参加"协商 会议"。
(yrol ja tshoys rdus)以及政府内的其它活动;
如果骑马,在马的颈部可饰一个红 缨,这是官员的另一种特殊的象征,藏语称"夺当"(do dam),他们的待遇一般与"色朗 巴"(sars mam pa)、'仁西"(rim bzhi)一样。
但官职一般只有五品或七品,虽然他们的官职相当,在月薪上仍有一定的区别。
月薪名义上在噶厦领取,实际上则往往要到各宗溪 领取,月薪粮食一般都是年底一次发给,藏银则在藏历三月、九月各发一次,其实政府 不会给藏币,一般都发给一些由群众献给寺院或政府没收得来而又无多大用场的物品,折价发给后,由他们自己在外出售换取藏币。
担任钦莫列参巴和仲多一职后,可在行会 工作到60岁,届时便可申请退休,待遇则仍然不会改变。
在退休前也要选择好接班人 员,报送噶厦。
他们的工资一直到离开人世都照常发给。
伍钦(dba chen)是钦莫列参巴、仲多的助手,在行会里共有七人,他们在藏政府没有官职,靠技艺为生,是行业手工业者的顶头上司,为钦莫列参巴和仲多出谋献策,传 授手艺,是掌握实权的人。
他们与普通会员不同之处是头戴黄色帽,佩腰刀和碗套 (rgay gri phug shugs),在行会会员名册里,其位子排在首位,支差施工中搞一部分设计 和监工,支差期间比一般手工业者多拿工资的25%左右。
伍穷(dbu chung)比一般手工业者技术较高,是支差的领工者,参加实际劳动,并负担传授手艺,支差期间工资比一般手工业者多拿12.5%左右。
伍钦和伍穷是在行会里手艺超群的会员中任命,不识字不影响其担任该职。
伍钦和 伍穷是行会中主要技术人才。
他们是直接按照噶厦和对白夺当巴、钦莫列参巴的指令参加支差和管理。
所以,在选择人员时很注重,一般由钦莫看重,并将推荐报告和当事人 的作品呈交噶厦请求批准。
经噶厦同意上交达赖喇嘛审批后,方可获得职称。
在行会里 也有未经达赖审议,只经噶厦任命的伍钦和伍穷。
这样的人,职称待遇和地位不会很高,人们会说三道四地议论,说他们"不是达赖审批的合格者"。
伍钦和伍穷受职时,同 样噶厦会派"坝切"来传召,接受指示及职称。
此时,只须本人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孜拉强,仲涅钦莫(drung gnyen chen mo)宣读达赖或噶厦的指示,并在行会会员名册里,将 座次排在第一列,月薪从30两得到一定的增加(伍钦增加到60两,伍穷增加到45 两)。
伍钦和伍穷一旦要退休,必须经过"雪对白列空"的钦莫列参巴们的同意,并报请 噶厦批准后,才能退休,一般都要支差到不能支差的年龄。
一旦从行会退出后,行会组织不会将其退休者的姓名删去,仍然包括在内,逢年过节都要邀请参加活动,并由行会 每月发给酥油两个涅嘎和一块茶叶,别无其它。
行会具有严密的行规。
它的建立是由统治阶级一手操纵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手工 艺人,使其更好地完成各种差役。
这种行规可以说是西藏封建农奴制下差役制度的附属品。
行规里明文规定: (1)不能随便出走,有事必须经钦莫同意获准后,方可离开;
(2)不能高声喧哗;
(3)如果长期外出做工者,每天要向行会组织上交藏银四两;
(4) 如果在规定的支差时间未到,除罚站外,罚藏银一钱(zho gang),迟到时间越长,所罚 之款越多;
(5)未获准私自在外拉活五一一六天者,每天罚款藏银五钱;
(6)打架斗殴者,经劝说不改,轻者罚款,重者受皮鞭外,还要重罚四至五天的薪酬(每天四两藏 银);
(7)会员去世,除给家属补助藏银外,死者的名字第二年才能删去,前一年其家 属仍然可领取薪酬。
如此等等。
行会会员的人数也受到严格控制,会员有108名,据称这是五世达赖喇嘛所指定的人数,行会组织内的成员一般都不能超过其数。
行会的分工也特别精细,分有浮雕工、 锻打工、铸工、塑像师、铁匠、铜匠、画师、木匠、金匠、学徒、车工.守门员、打扫 工等十三个工种。
行会里支服差役的工作是艰苦的,工作时间从早上九点到晚上七点,除去膳食时间一 个半小时外,通常工作八个半小时。
然而无数的宗教节日和冬季寒冷的气候为会员提供了休息的机会。
一般是藏历年休息15至30天,传召法会2天,萨嘎达瓦即氐宿月(sa ga zal ba)休息3天,赡州烟祭节(五月十五日)(rdzm giing sryi bsang)3天,六四转山 会(drang pa tihes bzhi)1天,雪顿节(zho1 ston dus chen)休息10天,八月林卡节(brgyd pa dbayr skyid)休息7天,九月降神节(dgu pa lha rbab)休息1天,十月十日 至十五日为吉祥天母节(dpal ldan lha mo)体息1天,10月24日至25日为燃灯节(dgav ldan lngn mchod)休息4天,11月6日至7日为凶神会(hgan pa dgu vdzoms)休息4天 如此等等,总计起来,至少达到一年中的六分之一时间。
行会会员的工资是支差时才有,一般都不高,与当时的生活费用基本相适应。
钦莫 列参巴和仲多每月90两藏币。
伍钦为60两,伍穷为45两。
一般会员则为30两。
他们 的工资不是按月发给,而是每年的3月和9月各发一次。
除此之外,每月可从孜拉强 (rtse bad qhyg)领茶叶一块、酥油二涅嘎、盐一升,会员将这个称"常薪'(rgyun phogs)。
学徒和杂工也不例外,同样能得到一份。
行会有它的财政来源,这是由政府资助、行会庄园收入或其他手工业税捐构成的, 它有自己的"金库",自己的预算。
这使它能够为公共利益而作出应作的开支,有它自己 的节日或聚会活动,这有助于加强它的团结。
行会将从庄园获取的收入和山南、拉萨等地手工业者交纳的手艺税以及会员的罚款作为基金,用来举办有利行会成员的公益事 业。
如,每年藏历8月15日是行会宴会之日,此时要举行"亚西"(dbyr skyid)活动,即 逛林卡;
再如,行会组织中有人去世或家里父母、兄弟、姊妹、儿女去世,行会要从集 体"基金"中拨给180两藏银,小孩50两,此外,还从每人手中再集资一两藏银给当事人或亲戚,并帮助料理丧事的全部过程。
从司法角度上讲,它的司法特权在社会上都得到承认,它有自己的法庭来处理行会 会员与外部或内部发生的案件。
据称这种特权是五世达赖喇嘛所赐予的。
当时所赐予的有下列主要特权:(1)本行会可自己断案;
(2)本行会可在拉萨、山南地区收取手工业 手艺税;
(3)行会支差任务繁重时,可召昌都、日喀则的工匠支差;
(4)可在拉萨和山南地区广招学徒。
虽然我们没有发现有关它的文字记载,但从上述老艺人口口承传下来 的史实来看,五世达赖喇嘛对手工业行会给予了高度重视。
西藏的行会不象欧洲行会那样,会员加入行会时,要缴付很高的入会费,才能进入 他们的行列。
因为,西藏的行会并非工匠艺人自发的组织,而是官方性质的组织,它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更好地支服差役而建立的,所以,入会的工匠往往是官方指定的,而不 是自愿入会的,当一个新的工匠确定要加人行会时,要给"基巧"(srgi khyab)献一罐青 稞酒和一条哈达,此酒称为"米"(nai chang)意为"入会酒"。
此外,还要向所在行业里的同事们献酒,请求日后多予照顾。
再从行会的职能上讲,中世纪欧洲的行会的职能主要是团结同行业反对封建贵族掠 夺和商人欺诈,维持对当地市场的垄断,维持产品的质显标准,并且保持一个稳定的、没有外部竞争的经济环境。
然而,对于封建农奴制"政教合一"下的西藏金、银、铜、铁 手工业行会组织却是为政府和寺院支服差役为主体的,其次才包含对它的成员维持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垄断,并且保持一个稳定的没有外部竞争的组织功能。
为了达到上述目 的,行会严格局限于"卫藏"(dbul gtsng)地区的工匠,康巴(khms pa)和安多(a mdo)地区 的工匠绝对禁止加入行会组织,这就形成了一定的地方性。
行会有自己的节日。
这个节日差不多都在夏季,一年一次,通常是在野外或花园里 举行,同行业的人都要参加,由每个行员凑集一点钱,加上行会内部的一些收入,用来做饭食、肉食,大家聚餐。
总之,行会的建立对保证政府和寺院支服差役的质量以及促进手工业发展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具有互助、团结,并保障它的成员利益的作用。
三、五金工匠的社会地位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五金工匠在经济上创造了许许多多的物质财富,然而他们在社会 上的地位最低下,生活在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下的社会等级结构的最低层。
他们与土地几乎毫无关系(虽然庄园内的工匠与土地有点联系),被人们视为是不务正业的流浪 人,被说成是"黑骨头'(rus pa nag po),在称谓他们时,往往从事铁器业者称"那索" (nag bzo)即'黑铁匠',从事金、银、铜器业者相对好一点,称"噶索"(dbar bzo)即"白 匠".他们在西藏所分等级中,属于三等九级中的最低一层,不能与平民平起平坐,他 们只能内部退婚,居住于不同的场所,只许与同种人共餐,不准加入寺院僧侣的行列。
即使他们的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也不能改变其"低贱"的身份。
一般人如果和他们结婚, 也将沦为"贱人"等级。
不论他们怎样努力,世世代代都无法改变封建农奴制度强加给他们的低贱社会地位。
在牧区民间有这样的说法:"杀鼠吃者和铁匠、送尸者为下贱人"。
还有一种说法是:"欺诈者和铁匠、乞丐为下等人。
'笔者在拉萨和山南等地区实地调查时,得出同样结果;
屠夫、铁匠、陶匠、渔夫、猎人、篾匠、揉皮匠和补鞋匠等,被社 会普遍认为是"不干净的人"。
据说是因为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屠杀生灵,造有罪孽的缘故。
这种说法对屠夫、渔夫、猎人来讲还能勉强成立。
众所周知,藏民族是一个全民信 教的民族,而屠夫等屠杀生灵,违背了佛教"十善"中的第一条不杀生的戒律;
天葬师、揉皮匠、补鞋匠从直观上讲,其工作性质较脏.然而,对铁匠、陶匠、篾匠来说这种解 释是很难以成立的,因为,他们没有违背佛教中的任何一条戒律,他们是靠自己出色的 手艺为人类创造所需的物质财富。
那么,藏民族很早就有歧视铁匠等手工业者的习俗吗?或者整个藏区都有这种看法吗?
笔者直接或间接对安多、康区、卫藏三大地区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只有西 藏"卫藏"地区存在这种习俗,而安多、康区与此恰恰相反。
在安多和康区的五金匠人的社会地位略高于卫藏地区,他们不但不被视为"不干净的下贱人",而且还以羡慕的目光相待,认为他们是靠手艺工作之人,经济比一般人富裕,所为愿意与他们通婚。
既然只有"卫藏"地区才有这种落后的习俗,其根源是什么呢?
首先从宗教上讲,金、银、铜、铁匠被禁止入寺当僧侣。
西藏政府在派僧尼差的通 知上特别注明:屠夫、铁匠、陶匠等。
"贱人"均不得派入寺庙为僧尼。
寺院也在僧尼 出家授戒律时,问其当事人"你是铁匠、屠夫、天葬师的儿子(或女儿)吗?"如果是铁匠、屠夫、天葬师的儿女,就不能授戒律。
人们就根据寺院授戒时的提问作为理由, 对铁匠、屠夫、天葬师等百般蔑视,认为他们是"不干净"的、最低层的人,受到社会的鄙视。
其实,释迦牟尼的教义中根本没有鄙视铁匠、屠夫、天葬师的观点。
反之,他所 创立的教义就是为反对印度种姓制度而创立的。
在他的著作中明确指出:"我所创立的教,没有任何种姓之分,卑贱之分,不管是杀生者或近边者,只要认真虔诚信仰,均可 立地成佛"。
公元五世纪,印度佛学家世亲所著《阿毗达磨俱舍论》(mngon pa mdzod)、《律本事》等经典中,明确把五金工艺列入十八明学科中,而且定为必修学 科,并不蔑视铁匠的工艺。
只要懂得历史的人,就会知道,远古吐蕃时期,藏族并非有这种鄙视五金匠人等手 工业者的习俗。
反之,吐蕃第九、十一、三十一、三十八赞普们统治西藏时期,烧木造炭,冶炼金、银、铜、铁制造农田工具的如勒杰(ru lus skyes)、拉布阁迎(lha bu mgo dkar)、鄂那赞蒙(rgor snang btsan mang)、吞弥桑布扎(thu mi sam bho ta)、桑阳顿涅 (bzang yang stong snags)、郭·赤桑亚拉(vgos khri bznag yab lhag)、达赞洞思(stag ltsan gdong gzigs)等被誉为"七良臣"(vphrul blon mdzongs mi bdun),以此赞扬他们 对当时吐蕃社会所作的贡献。
赤松德赞时期,从印度请来大量译师,为了译出大量佛经 著作,他下令征收纸张、铜、铁和皮张等物,在《晶岩箴言》(bkav thng shel brag ma) 中记载:"国王令从门禺征收纸张,在统领区域的缮写者、木匠、铁匠等全体百姓在同一 时间内完成纳征"。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吐蕃时期,铁匠的地位与其他人一样看待,并非按骨系或血统来划分等级,并非被鄙视为"贱人'。
邬坚巴著《五部遗教》(bkar thang sde lnga)中的《后妃箴》(btsun mo bkav thang)载:吐蕃王赤松德赞初令蕃人出 家时,选拔的颈试七人之一的白若杂纳大译师前去山谷修行途中,曾到施主铁匠家食 宿。
再如,吐蕃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松赞干布的大臣噶尔·禄东赞就是一个典型的铁匠出 生者。
据著名历史学家东嘎·洛桑赤列教授讲:"噶尔·东赞父子铸制铁器的地方,至今 在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有遗址可见"。
综上所述,足以说明吐蕃时期,西藏地区还没有蔑视五金工匠等为"贱人",不与他们接触的习俗。
不但如此,五金工匠等手工业者 仍然是寺院僧侣的施主,同样可以成为吐蕃王朝的大臣。
人们都很清楚,人类生活离不开金、银、铜、铁、锡等金属物品,然而,这一切无不经工匠们制作而成。
如果说铁匠 是"不干净"的下等人,那么,他们制作的器物也应是"不干净"的,不应使用。
既要使用他们制作的物品,又要说他们是"黑骨头"和"贱人",这无任何道理可言,也不符合逻 辑。
笔者认为把铁匠等手工业者列为血统卑贱的下等阶层的现象是有其历史、社会经济 和文化等诸多原因的。
第一,在西藏历史上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决定社会地位最重要的基石。
没有土地的人被视为社会的最低层,连基本的社会地位也没有。
而铁 匠又是最先离开土地,走入"城市"的手工业者,他们当然被社会所歧视。
自公元十三世纪以来,西藏的领主庄园封建农奴制社会空前发展,生产资料主要由只占西藏百分之五 的三大领主所占有,他们完全控制着占西藏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奴。
领主利用自营 地、份地和其它生产资料,集中农奴和其它属民在庄园内从事农业、牧业和手工业生产。
大大小小的庄园,就是一个个自然经济单位。
庄园的一切生产目的都是供领主享 受,同时,也给生产者及其家庭提供最低标准的生活必需品。
在庄园内,仅有农业和牧 业分工,手工业和商业尚未分离,长期处于家庭副业式的状态,所占经济比重极小。
然而,庄园内所需衣、食、住、行等用品,必须尽量由庄园内部提供;
庄园内实在不能生 产的,才通过外部商人进行交换获取。
各分散的庄园之间很少有经济联系。
在这种社会 经济形式下,分散和孤立的领主庄园经济和西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停滞,也决定了西藏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产品交换极为稀少。
因此,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及其政治经 济制度,也需要造就一批这样的人:即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他们在庄园内不是直接 从事土地耕种,而是为庄园自给经济服务的手工业者和为庄园从事各种劳役的奴隶。
土地是庄园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的劳动者,当然其社会地位也丧失了基础,在当时,理 所当然的会受到歧视,成了庄园的最低层。
再由庄园制构成的西藏社会,这些人自然也 就成为全社会的最低层。
第二,藏族地区特别讲究"如"(rus),即"骨系",用它来确认父系血统的继嗣关系,并根据它来区分世袭社会阶层的等级。
这种观念的产生,可以从有关人类生殖和人类生 命构成的观念中获得解释。
藏族人相信骨头是一种特殊物质,它由父亲的精子传递给胎 儿,成为影响孩子身体构成的主要因素。
因此,藏族人认为自己与父亲之间的联系是通过骨头产生,并一代又一代通过骨头因素传递给后嗣。
这种观念的发展,使遥远的祖先 与他们现在的后裔通过骨头的传承而联系起来。
如西藏的贵族往往把自己的"骨系"(rus) 或"血统"(rigs rgyud)追溯到吐蕃时期的某某赞普或某菜大臣,来提高自己的地位。
所 以,西藏"卫藏"(dbul gzhang)地区的藏族认为铁匠的骨头是"黑"(rus nay)的,是"不干 净"的人,其身份注定是卑贱的。
社会把他们看成是危害骨系或血统纯洁的因素之一,故把他们列为最低级的阶层,不许与社区外通婚和共餐等。
这种讲究"如"(rus)的习俗遂 成了蔑视铁匠等手工业者的一个原因。
第三,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法典中,把铁匠等手工业者列为最低阶层。
在公元十七 世纪初,第司·噶玛登雄旺布(sdi srid krma bsdan skyo ng dbang po)治理西藏地方政府 时期,命白色瓦(spel ser ba)编辑了第一部封建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
即上等、中等、下等;
每等又分成三级,即上上级、上中级、上下级、中上级、中中级、中下级, 下上级、下中级、下下级。
达赖、班禅、大小活佛及贵族属"上等人";
商人、职员、牧主和农村中的大差巴户等为"中等人";
下层劳动人民则属"下等人"。
一切工匠、屠夫、 天葬师则被视为"下下级人",其地位甚至低于平民,不能与平民平起平坐,也不能同他们在一个碗里喝茶喝酒。
根据这种等级制,制定了"杀人命价律'、"伤人抵罪律"、"盗窃 追赔律"等十六条封建法典。
在《命价律》中明文规定:"霍尔弑雅·茨王,命价等身黄 金。
丹玛沙麦·格萨尔王,至今未付书命价(命价无限)","若是杀了猎民或屠夫或铁匠 等下等人的话,只须给一条捆尸的草绳就可以了。
"由此可见,其"法典"完全是为上层统治阶级服务的,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所谓"下下等人"的铁匠等手工业者无法享受 其"法典"的保护。
虽然,后期曾几度修改成"十五法典"、"十三法典"、"十二法典",但它始终没有脱离"等级制"的界线,也未提高过"下下等人"的社会地位,这就逐渐在社会上 形成蔑视铁匠等手工业者的传统习俗,它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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