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医学军事医学

明代医学军事医学   明代兵制与前代不同,一是参酌历代兵制的利弊加以变通,建立了卫所制。

根据地理位置、险要程度与设防需要,置卫或所。

卫所均有固定防区,筑城置堡,大抵一府者设所,联几府者设卫。

各省区设都指挥使以统辖卫所。

又于险隘处设巡检司,全国军士均编置于卫所中。

二是组建独立的火器部队、火力与机动结合的战车部队及由步、骑、炮、车合成编组的新京营,使火器的杀伤作用在战场上得到充分发挥。

所以明代陆军,除步、骑两个传统兵种外,出现了战车和炮兵两个新兴兵种,水军也较前代进步,在军队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京军及内地卫所的军医   《大明汇典·太医院》载,京军中的医官、医士由太医院派遣。

  据洪武四年(1371)统计,三大营(五军、神机和神枢营),平均17300人中有医官或医士1人。

  景泰间(1450~1456)于谦设十团营,平均万人有医生1名。

  内地卫所也有军医编制、金幼孜《北征录》说,有毒药将,由善修合药饵的人充任;

医人将,由善医治病的人充任;

医马将,招善医马病的人充当。

说明军队已有司药、军医和兽医编制。

  戚继光《纪效新书》说,戚家军中有医士2名,医兽1名。

《练兵实纪》载,在骑兵、步兵及车兵中均有医士1名。

  可见,明代军医编制人数不多,可能是太医院只规定了医官和医士员额,不包括医生在内。

因当时医生地位尚不及士兵,所以没有记载。

  (二)边境卫所中的军医   明代由于常与蒙古、后金(清)等民族发生战争,沿边关一带设置了卫所14处,每处由太医院派医士1或2人担任医疗。

约1120~5600人中有医士1名。

如军中缺医,可由总兵或巡抚奏请,由太医院拔用。

  (三)海军军医   明代沿海边防也采用卫所制度。

每卫官兵5600人,设指挥1人统领,卫下设千户所5个,每千户所下设百户所10个,每百户所有官兵112人,设百户1员,卫所设有医士1名,战船上是否有医生,未见记载。

  郑和、张谦等带兵出使西洋时,随船带有医官、医士,平均150人中有医士1名,即每船有医士3名,民医数字未则己载,若计入医生人数应超过180人。

  (四)军队医疗工作制度   1、报病制度   《练兵实纪》卷2载:“凡军士有疾病,同伙房即报本管队总,队总报旗总。

同到歇处验过,即报百总。

径赴本营将官及主将处报知,遣医看病形轻重”。

“见报病者,不论大小衙门,启闭冗暇,即时投入。

如有把门人阻拦,及将官施行迟误者,罪坐所由。

报病迟过一日者,罪在报迟之官;

若因迟报致病兵身死者,究其迟误之人以军法”。

这是平时疾病上报制度。

  《纪效新书》载:“凡各兵遇有疾病,本日同伙即报本队长,队长亲看缓急,报赴哨官,哨官报赴本总,本总即日报本府,以凭批医疗视。

遇在客戌,本府亲诣抚视”。

可能说的是在住地方部队的报病制度。

  2、行营及野营医疗制度   《练兵实纪》中规定:行营时“遇有乏马病兵不能前行,登时禀到主将,给予信票,听差人押送到近地城廓、府卫州县、营寨所堡巡司调理。

病者亲识队伙,乃许留一人看待汤药,病痊即遣付本营。

该地方先具痊疴结状申查。

病痊而不赴军行所在者,以后期沦;

若有死于行军所在者,本队伍掘墓瘗之,仍立标记。

哨将率头目,以随带饮食奠之,违者以故弃论。

事后再来取回”。

  《纪效新书》对此所载较简单,“凡军行在途,遇有疾病,把总官验实,随即禀明,给文选所在官司拨医调治。

痊可即便追来,敢有诈病推避者,治以军法”。

  3、关于战争伤亡的申报制度   《练兵实纪》规定,战伤与战死分别申报。

报战伤。

“凡遇战毕,收兵到营时,一面各营将督,据千、把总即开战伤者为一手本造递。

凡弓箭伤系致命处为一等,虽重不开超等;

被中三箭以上,虽轻亦开一等;

中二箭者,虽轻不开三等;

凡在手足间为二等;

箭入不深,再轻者为三等;

再轻者四等止。

其刀伤当面者为超等;

伤手足者为一等,轻者为二等,三等止。

凡箭刀伤俱在背后者,不准亦不给医药。

”报战死。

“凡亡者另开手本。

某人伤某处须面前伤,乃坐同对伍偿命之罪:伤在背后,死者不恤,亦不连坐;

同队伍若大众败走而亡者不恤,当开坐,退缩被杀,但有一伤在前者,即准血战阵亡之数”。

  4、关于战伤抢救的规定   戚继光规定,不准在战场上停下战斗去抢救伤员。

告诫伤员勿呻吟,并令战士向前杀去,“杀了贼便可收拾调理”。

实则,待杀贼归来,重伤员特别是重要脏器损伤及大血管破裂者,多已失去抢救时机,即使能得到抢救者,也不易治愈。

故多数得到抢救者俱为轻伤员,这是当时条件不得不如此规定。

  5、对忽视士卒健康官员的处罚规定   据《大明汇典》载,洪武二十七年(1394)规定,凡守卫士兵当值时,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归营所,请医调治。

若看视迟慢,放回犹豫,致令病甚,亲管小旗杖一百,总旗镇九十,百户住俸一月,其病食钱带去。

  兄军士在镇守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有疾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

因而致死者,仗八十。

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症药饵医治者,罪同。

  (五)军队医生的训练   由于军医缺乏。

不少将领要求在卫所设立医学,培养军医,解决军队医疗问题。

  景泰五年(1454),因山西右参政叶盛奉请,命太医院选派熟谙方脉医士1名,往口外独石等八城、教军士习医术,每年更代一次。

  成化十六年(1480),陕西、甘肃等十余卫所,因医药缺乏,疾疫无法治疗,奉请当地市政司各立医学1所,选精通医术者,教授军余子弟。

经获准,才有专门训练军医的学校。

  (六)军中药物供应   明代军中药物由国家免费供给,军中设有管理药料的官员。

南京各营应用的药物,除拨医士随病供应外,嘉靖十年(1531)于各营设置药局,南京礼部督同太医院,选精通艺业医士1人,在药局工作。

三年无过,授予冠带医士,九年后送吏部诠叙,署任吏目,仍在惠军药局。

各局药材,均由南京礼部行,太医院解发。

  各府州县所设惠民药局,除治疗贫民外,还治疗军士,免费供药。

遇疾疫流行,朝廷派员往军中施药。

但并非经常制度   (七)火药灼伤的治疗   宋元以后,火药使用渐广,有人将火药与毒药混合制成武器,发挥二者结合的杀伤力。

对这种火伤的疗法,明初军医著作中也有反映,十四世纪的《金疮秘传禁方》载火药神效方二首。

一用蛤蛎壳炙黄研粉、香油调敷;

一用白芨、自蔹、广丹、寒水石、黄柏为末搽敷,是治疗火药灼伤的最早方剂。

《行军方便方》演化为用冰片、四香等烧研蚌壳为粉,以治火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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