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同义词反义词
zhōnɡ huá rén mín ɡònɡ hé ɡuó bīnɡ yì fǎ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兵役法
兵役法的同义词反义词
bīng yì fǎ1.国家规定的有关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
正役
正役的同义词反义词
zhèng yì1.明代赋役制度之一。即里甲法。 2.旧时兵役制之一。民国二十二年公布之兵役法规定:现役期满,退伍服正役。正役为期六年,在乡应赴规定之演习,战时动员召集之。